“盒马鲜生”还是“盒马生鲜”,若不仔细分辨,真是让人“傻傻分不清”。近日,泰兴一家海鲜店为走捷径“傍名牌”,擅自在店名中使用“盒马生鲜”字样,被靖江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,需赔偿原告“盒马鲜生”2.5万元。

原告“盒马鲜生”认为,“盒马”一词为臆造词,具有显著的独特性,而被告海鲜店擅自使用与其相同及相似的商标,该行为会使公众误认为其与盒马之间存在特定联系,属于不正当竞争,构成商标侵权。

泰兴某门店侵权“盒马鲜生”被判赔偿2.5万元

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,“盒马”“盒马鲜生”等注册商标均系依法核准注册,且在有效期内,应受到法律保护。被告在其店铺门头突出标注“盒马海鲜”字样,属于商标性使用。这些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中的“盒马”在文字组成、读音上完全相同,易使相关公众混淆,因此,该行为构成对盒马公司的商标侵权。

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相关规定,被告店名中使用的“盒马”字样与案涉商标部分相同,易造成公众混淆其服务的具体来源,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
最终,靖江法院判定被告海鲜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,同时赔偿盒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,共计人民币2.5万元。